托運行李定義:托運行李指旅客交由國航負責照管和運輸,并拴掛行李識別標簽的行李
托運行李限額:每件托運行李不得低于2千克。
每件托運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過45千克。國際運輸?shù)拿考羞\行李重量一般不超過32千克,如超過32千克,但不超過45千克的行李必須符合達到機場和續(xù)程承運人的有關規(guī)定。
每件托運行李的長、寬、高三邊之和不得超過203厘米,不得小于60厘米。
超過免費托運行李限額的托運行李在支付逾重行李費后可作為托運行李運輸;但超過最大體積或重量的行李,不能作為托運行李運輸,應作為貨物運輸。(國內航司:經(jīng)濟艙可以免費托運20公斤,公務30公斤 頭等40公斤)
托運行李包裝
托運行李應進行適當包裝和固定,以保證能承受一定的壓力,且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可以安全地被卸載和運輸。托運行李的包裝還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袋應鎖好,避免遭竊。
? 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李袋不能捆扎成一個。
? 額外物品不得填塞至托運行李包。
? 竹制編織筐、網(wǎng)袋、繩子、草袋、塑料袋不得纏繞于行李四周。
? 乘客姓名、具體地址和電話號碼應在行李包內側和外側寫明。
不允許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的物品
基于以下原因下列物品不適合運輸:由于物品的危險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尺寸、形狀或者性質,或考慮到包括但不限于飛機機型的因素易碎或易腐物品以及鋰電池等物品。
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運輸規(guī)定
根據(jù)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2011-2012版)規(guī)定,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并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jīng)航空公司批準后可以裝在交運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便攜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經(jīng)航空公司批準的100-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