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資產(chǎn),和固定資產(chǎn)相比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不穩(wěn)定性更強。如果一項專利因為種種原因很容易被無效掉,那么就意味著它很容易喪失經(jīng)濟價值。所以企業(yè)想要培育高價值專利,前提是要保障專利的法律價值,即專利權利的穩(wěn)定性要強,才能在此基礎上使專利的技術價值、市場價值等發(fā)揮得淋漓盡致。
專利權能否被無效,實質(zhì)上涉及到的是專利權的穩(wěn)定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專利法第四十七條明確了無效的效力: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那么如何提高授權專利的穩(wěn)定性呢,下面將從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和專利權的穩(wěn)定性進行介紹:
首先,申請人應當注意避免追求不合理的過寬保護范圍。申請人應當認識到,被授予的專利權所能獲得的最大保護范圍并非取決于申請人的主觀意愿,而是取決于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創(chuàng)新程度。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大小規(guī)定了種種制約措施,其中最為主要的是關于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從謀求較寬保護范圍的角度出發(fā),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自然是越少越好,但是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越少,表達這些技術特征的技術用語越是“上位”,就越容易被現(xiàn)有技術否定其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因此,從謀求專利權具有良好穩(wěn)定性的角度出發(fā),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自然是越多越好,但是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越多,表達這些技術特征越是具體,其確定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就越小。因此,界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時需要兼顧二者,以達到合理的平衡。
其次,在撰寫的過程中,說明書應當盡可能的詳實。如果權利要求想將某一技術特征概括至一個較上位的概念,那么說明書中應當給出適當多的實施例來證明技術方案采用的是這一上位概念所含有的所有下位概念的共性即可以達到相同的預期效果。如果無法確定這一上位概念所含有的所有下位概念是否都能實現(xiàn)發(fā)明的目的并能達到所預期的效果,那么在撰寫權利要求的過程中,應當至少有一條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可以得到說明書支持的,以期能做到進可攻、退可守。由于是在后續(xù)程序中,對于權利要求的修改是有嚴格要求的。無效程序中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于權利要求的刪除、技術方案的刪除及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多個技術特征,以縮小保護范圍)。
綜上可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越清晰、權利要求書中每一項權利要求所界定的保護范圍層次越合理,則專利權被維持有效的概率越高。(轉(zhu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