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信用證案例分析
案例一:1:我某進出口公司收到國外信用證一份,規(guī)定:最后裝船日2004年6月15日,信用證有效期2004年6月30日,交單期:提單日期后15天但必須在信用證的有效期之內(nèi)。后因為貨源充足,該公司將貨物提前出運,開船日期為2004年5月29日。6月18日,該公司將準備好的全套單證送銀行議付時,遭到銀行的拒絕。請問(1)為什么銀行會拒絕議付?(2)該進出口公司將面臨怎樣風險?
(1)銀行拒絕議付的理由是,信用證已經(jīng)逾期。雖然此信用證的有效期是6月30日,但是信用證的交單期是提單日期之后15天且在效期之內(nèi)?,F(xiàn)在該公司于5月29日將貨物出運,就必須在6月13日之前將全套單證送交銀行議付,否則就是與信用證不符。有了不符點,銀行當然拒絕議付。
(2)因為時間不可能倒轉,不符點已無法更正,該進出口公司只能一方面電告進口商此不符點,希望進口商理解并付款贖單,另一方面告知銀行擔保議付。該進出口公司的風險是:原來的銀行信用由于單證操作失誤而降低成了商業(yè)信用,萬一國際市場風云突變,客戶可能不付款或少付款。
案例二:
2:我某外貿(mào)公司與澳大利亞某商達成一項皮手套出口合同,價格條款為CIF悉尼,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投保中國保險條款一切險。生產(chǎn)廠家在生產(chǎn)的最后一道工序時,將低了濕度標準,使得產(chǎn)品的濕度增大,然后將產(chǎn)品裝入集裝箱。貨物到港后,檢驗結果表明,產(chǎn)品全部霉變,損失達八萬美元。調(diào)查后發(fā)現(xiàn),該貨物出口地不異常熱,進口地不異常冷,運輸途中無異常,屬于正常運輸。問(1),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是否負責賠償?為什么?(2)進口商是否該支付貨款?為什么?
(1)保險公司對該批貨物不負責賠償。根據(jù)中國保險條款,貨物本身內(nèi)在的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屬于保險除外責任。這批皮手套的霉變,是由于工廠降低了濕度標準后,貨物本身內(nèi)在的缺陷或特征所致的,所以保險公司是不會負責賠償?shù)摹?/span>
(2)進口商必須支付貨款。因為CIF是象征性交貨,交單即是交貨。只要單證相符、單單相符,開證銀行必須付款。
案例三:
3:某公司以CIF條件進口一批貨物。貨物自裝運港,啟航不久,載貨船舶因遇風暴而沉沒。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仍將包括保險單,提單,發(fā)票在內(nèi)的全套單據(jù)寄給買方,要求買方支付貨款。問進口方是否有義務付款?為什么?
有義務付款。
因為按照CIF術語,賣方在規(guī)定的日期或期間內(nèi),在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船上,即為履行了交貨任務。CIF合同的賣方是憑單履行交貨任務的,是象征性交貨。
賣方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了裝運,并向買方提供了合同規(guī)定的,包括物權憑證(提單)在內(nèi)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貨任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在象征性交貨方式下,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供了合同規(guī)定的全套合格單證,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付款。賣方將有關單證交給買方后,使買方與輪船公司、保險公司建立了直接的關系,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發(fā)生滅失,買方可以憑貨運單據(jù)或保險單據(jù)與船方或保險公司交涉。
案例四:
4:我某進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輕紡織品,合同規(guī)定以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為付款方式。買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開證時間內(nèi)將信用證開抵通知銀行,并立即轉交給了我進出口公司。我進出口公司審核后發(fā)現(xiàn),有關條款與合同不一致。為爭取時間,盡快將信用證修改完畢,以便辦理貨物的裝運,我方立即電告開證銀行修改信用證,并要求將信用證修改書直接寄交我公司。問:(1)我方的做法可能會產(chǎn)生什么后果?(2)正確的信用證修改渠道是怎樣的?
我方的做法可能會產(chǎn)生:①因開證銀行不同意修改信用證或拖延修改信用證,導致我方無法單證一致而安全收匯;②我方無法辨別信用證修改書的真?zhèn)尉娃k理裝運,可能會貨款兩空。(2)正確的信用證修改渠道是: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聯(lián)系修改信用證,開證申請人到開證銀行修改信用證,開證銀行將信用證修改送達通知銀行,通知銀行審核修改的真?zhèn)涡院髮⑿薷乃瓦_受益人。 ??案例:跟單信用證欺詐的例外豁免?案例:跟單信用證欺詐的例外豁免 在《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實施70多年的過程中,1941年美國法院審查斯特恩訴亨利·施羅務銀行案件首次確立了信用證交易的“欺詐例外原則”,作為信用證獨立原則的一項例外,但在對遠期信用證匯票的有效合法承兌人,即遠期匯票的正當持票人來說,在遠期信用證情況下,如開證銀行已承兌了匯票,開證銀行在信用證上的責任已變?yōu)槠睋?jù)上的無條件付款責任,有關法院就不應加以凍結,應裁定解除凍結,以免國家遭受更大的經(jīng)濟損失,并協(xié)助維護有關銀行的國際信譽。這是國際上公認的信用證欺詐例外豁免的原則,作為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例外(豁免)。根據(jù)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全國沿海地區(qū)涉外,涉港澳經(jīng)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三部分第四節(jié)的規(guī)定,“在遠期信用證情況下,如中國銀行已承兌了匯票,中國(的)銀行在信用證上的責任已變?yōu)槠睋?jù)上的無條件付款責任,人民法院就不應加以凍結”。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guī)定與已為國際慣例的信用證欺詐例外豁免的原則是一致的。 在此,通過以下案例加以說明。1996年9月18日,原告寧波某進出口公司與被告香港正鴻利鋼鐵有限公司簽訂了167.168號鋼材買賣合同兩份。每份合同約定,原告從香港正鴻利鋼鐵有限公司進口46.5MM線材6000噸,CFR寧波270美元/噸,總價162萬美元,1996年10月30日裝船,付款條件為:買方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數(shù)量的通知后,于裝運的10天,通過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匯票或見票(80天遠期匯票)及本合同第九條規(guī)定的單據(jù)在開證行付款。 爾后,原告依約分別于9月27日、28日,通過中國銀行寧波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支行、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先后開出受益人為香港正鴻利有限公司、金額均為162萬美元的L/C92A30129/96、L/C3333961159不可撤消信用證。10月7日、8日,上述開證行分別收到被告通過議付行香港紐約銀行寄來的兩套單證。其中有已裝船清潔正本提單B/LNO.1號、NO.2號載明:規(guī)格46.5MM線材數(shù)量6598.357噸,系船東代理人聯(lián)合船務有限公司10月1日在香港簽發(fā)、其承運船舶為天津遠洋運輸公司所屬的“廬山”輪,始發(fā)港“BERDYANSK”到達港寧波,托運人為被告。經(jīng)開證審核,原告分別于10月15日、16日同意承兌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各1781556.39美元。據(jù)此,議付行于10月18日將信用證項下款項貼現(xiàn)給被告。 原告收到有關單證后,遂與他人簽訂合同,將從被告處進口的線材售予他人并收取了相應定金。11月14日,被告告知原告,承運23107件,共計11724.874噸線材的“阿爾馬維塔”輪預計12月21日到達寧波。12月18日,原告?zhèn)髡姹桓嬉髮Χ喑袃兜目铐棾鼍弑:?span>12月底,被告將
“阿爾馬維塔
”輪承運貨物的正本提單
NO.
1,
NO.
2,正本發(fā)票、裝箱單,正本保險單、正本
SGS品質及重量檢驗證書等全套單證交給了寧波某發(fā)展公司總經(jīng)理董某,由其轉交給某國際貿(mào)易有限公司余某(余某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弟)。
NO.
1和
NO.
2提單數(shù)量為
5126.
517噸,托運人均為被告,收貨人則憑原告指示,承運船舶
“阿爾馬維塔
”輪,裝貨港烏克蘭
“BERDYANSK”,卸貨港寧波。余某
12月
31日出具的收條稱:
“今收到
46.
5MM線材提單兩份,一份提單數(shù)量計
5126.
517噸,另一份提單數(shù)量為
6598.
357噸,合計
11724.
874噸。該貨物由我負責提貨結算,原來入銀行兩份單據(jù)(包括提單)我負責退回貴公司,一切責任由我負責
”。上述單證由余某交付原告。
“阿爾馬維塔”輪于12月28日到達寧波,原告委托寧波某公司代理報關等事宜。爾后,余某通過原告在寧波港區(qū)提取了貨物。但原告至今未收到有關“廬山”輪承運的正本提單項下的貨物。經(jīng)查,天津遠洋運輸公司所屬的“廬山”輪在1996年9月24日至11月30日期間從沒到過烏克蘭的“BERDYANSK”港,亦沒有委托過聯(lián)合船務有限公司在香港簽發(fā)提單,且聯(lián)合船務有限公司在香港無注冊。 1997年8月11日,原告以香港正鴻利有限公司提供假單證騙取結匯,惡意欺詐為由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訴前凍結信用證L/C92A30129/96上的貨款1781556.39美元。在原告提供了可靠的擔保后,該院于8月12日下達了民事裁定書,裁定自即日起停止L/C92A30129/96項下貨款1781556.39美元的支付。 信用證凍結后,香港紐約銀行通過香港羅律師委托浙江海疆律師事務所黃律師對此事進行調(diào)查,并要求解除信用證扣押、凍結事宜,向寧波海事法院進行交涉。黃律師認為,法院責成中國銀行寧波市分行止付的是該行開立的以被告香港正鴻利有限公司為受益人的L/C9230129/96信用證項下的貨款,止付的對象是被告香港正鴻利有限公司。而寧波分行對該信用證項下的遠期匯票早已于1??????996年10月16日向交單行香港紐約銀行確認承兌,L/C9230129/96號信用證亦已于1997年8月25日到期結案,香港紐約銀行已于1996年10月18日憑寧波分行承兌確認書對該承兌匯票予以貼現(xiàn)。故寧波分行對該公司已無任何付款責任,而寧波分行的債權人是以該承兌匯票的正當持票人香港紐約銀行?,F(xiàn)該銀行已于該承兌匯票到期日1997年8月25日以正當持票人的身份來電要求寧波分行承付票款。根據(jù)國際慣例及我國已實行的票據(jù)法,寧波分行無法以法院對L/C9230129/96信用證項下貨款的協(xié)助止付令為由,向已承兌的匯票正當持票人抗辨而不予付款。這就使寧波分行處于兩難的地位,如該行堅持不予付款,導致香港紐約銀行以該行不履行承兌匯票的付款責任向法院起訴,該行勢必敗訴,非但仍應承付票款,還得賠償延遲付款的利息及訴訟費用,使國家蒙受更大的損失,并且還將因之嚴重影響中國銀行的國際信譽。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全國沿海地區(qū)涉外、涉港澳經(jīng)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三部分第四節(jié)的規(guī)定“在遠期信用證情況下,如中國銀行已承兌了匯票,中國銀行在信用證上的責任已變?yōu)槠睋?jù)上的無條件付款責任,人民法院就不應加以凍結”。因此,法院應裁定解除凍結,以免國家遭受更大的經(jīng)濟損失,并協(xié)助維護中國銀行的國際信譽。 在黃律師的正當要求下,經(jīng)中國銀行寧波分行的申請,寧波海事法院鑒于議付行對信用證項下該款已經(jīng)議付,繼續(xù)凍結有損于銀行的權益,為保護中外銀行的權益,法院于1997年11月12日下達民事裁定,解除對L/C9230129/96項下貨款1781556.39美元支付的凍結。? ?????????????? ???????信用證游戲規(guī)則信用證游戲規(guī)則
一、案例
1994年4月11日,國內(nèi)某公司(以下稱為JS公司)與香港GT公司達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號No.94JS-GT102, 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滌棉長袖襯衫),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單價USD28.20/dz CFR Hongkong, 總金額 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裝運,付款方式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單日后30天遠期信用證付款)。
經(jīng)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業(yè)銀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 Naples Branch)開來的編號為6753/80210的遠期信用證,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將目的港改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遲裝運期為1994年8月30日,同時指定承運人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簡稱MICL公司),信用證有效期為9月15日,在中國議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證后,沒有對信用證提出異議,并立即組織生產(chǎn)。由于生產(chǎn)襯衫的色織面料約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織廠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織廠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時供應生產(chǎn)所需面料,并且數(shù)量也短缺,導致JS公司沒有趕上信用證規(guī)定的8月30日的最遲裝運期限。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給JS公司,保證買方在收到單據(jù)后會及時付款贖單。JS公司憑此保函于9月12日通過信用證指定的MICL公司裝運了4700打襯衫(總貨款為USD132,540.00),并取得了編號為GM/NAP-11773的海運提單,提單日期為1994年9月12日。
9月14日,JS公司備齊信用證所要求的全套單據(jù)遞交議付行。不久便收到意大利商業(yè)銀行那不勒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單證不符:1、數(shù)量短缺;2、提單日超過了信用證的最遲裝運期。此后JS公司多次與香港GT公司和意大利的CIBM SRL聯(lián)系,但二者都毫無音訊。
10月19日,開證行來函要求撤消信用證,JS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撤證。
11月1日,JS公司收到CIBM SRL的傳真,聲稱貨物質量有問題,要求降價20%。JS公司據(jù)此推斷CIBM SRL已經(jīng)提貨,接著便從MICL海運公司處得到證實。而且據(jù)MICL稱CIBM SRL是憑正本提單提取的貨物。因此JS公司立即通過議付行要求意大利商業(yè)銀行那不勒斯分行退單。此后還多次去電催促退單事宜。
11月15日,意大利商業(yè)銀行那不勒斯分行聲稱其早已將信用證號6753/80210項下的全套正本和副本單據(jù)寄給了JS公司的議付行,但議付行僅收到了一套副本單據(jù)。
JS公司了解到意大利商業(yè)銀行在上海開設了辦事處,并立即與該辦事處的負責人交涉,嚴正指出作為在國際銀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業(yè)銀行,擅自放單給買方是一種嚴重違反UCP500及國際慣例的行為,希望意大利商業(yè)銀行盡快妥善處理這一事件,否則JS公司將會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2月2日,意大利CIBM SRL公司的總經(jīng)理L. Calabrese主動要求來華與JS公司協(xié)商解決這一貿(mào)易糾紛。12月5日,JS公司組成3人談判小組赴上海與L. Calabrese談判。在確認了CIBM SRL是從銀行取得正本提單提貨的事實后,談判過程顯得比較簡單。談判中對方以短量和貨物質量有問題為由要求降價,JS公司未予理睬。
12月10日,JS公司收到CIBM SRL公司匯來的全部貨款。
二、分析
縱觀以上案例,JS公司在此筆業(yè)務中利用信用證的游戲規(guī)則成功地追回了全部貨款,這一經(jīng)驗值得借鑒。
JS公司在遭拒付后與有關方面聯(lián)系以協(xié)商解決此事時,有關當事人都避而不理。 正當JS公司一籌莫展之時,收貨人CIBM SRL公司一封提出貨物質量有問題并要求降價20%的傳真使之露出了馬腳,因JS公司由此推斷收貨人很可能已經(jīng)提取了貨物。接著JS公司便與承運人核實貨物下落,證實了JS公司的推斷,而且是從開證行取得的正本提單。因為在這一環(huán)節(jié)還有可能是承運人無單放貨。
根據(jù)UCP500的相關規(guī)定,開證行如果決定拒收單據(jù),則應在自收到單據(jù)次日起的七個銀行工作日內(nèi)通知議付行,該通知還必須敘明銀行憑以拒收單據(jù)的所有不符點,并還必須說明銀行是否留存單據(jù)聽候處理。言下之意,開證行無權自行處理單據(jù)。照此規(guī)定,本案中的意大利商業(yè)銀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稱開證行)通知JS公司拒付的事由后就應妥善保存好全套單據(jù),聽從受益人的指示。
既然JS公司已確定了是開證行擅自將單據(jù)放給收貨人,就立即通過議付行要求開證行退單。事實上開證行根本就無單可退,也就迫使開證行將收貨人推出來解決這一糾紛。銀行的生命在于信譽,此時的開證行再也不會冒風險與收貨人串通一氣。正是抓住了開證行這一擅自放單的把柄,使得本來在履約過程中也有一定失誤的JS公司寸步不讓,將貨款如數(shù)追回。
JS在前期履約過程中主要有兩點失誤:一是在信用證改變了目的港后未能及時提出異議,因為目的港從香港改成了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至少買方的運費成本增加了許多;二是當面料供應不及時時,沒有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而是輕信了對方的擔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