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mào)易當中風險環(huán)節(jié)很多,買賣雙方因為對貨物品質(zhì)標準不一致而導致的糾紛也時有發(fā)生,甚至有買家在供應商出運貨物之后以貨物品質(zhì)不符合要求為由拒付貨款,給供應商帶來損失。那么我們該如何面對和處理這樣的問題呢?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某出口公司去年8月末往韓國出口一批貨物.是以FOB條款成交的,合同條款如下:
1、包裝:Packing Terms: plastic bag,then in a carton.
2 、裝運嘜頭:Shipping mark:for buyer’s required
3、 裝運期:Time of shipment:2005-8-20
4 、裝運口岸:Port of loading: Qingdao
5、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 Inchon ,korea
6 、付款方式:Terms of payment: T/T 30% deposit,Balance should be paid before shipment .
因為賣方跟客戶有口頭約定,貨物出廠前先來驗貨,貨物合格后才能出貨??蛻魜眚炟洉r已生產(chǎn)好一半的貨物,客戶驗過同意出貨,但是貨物運到進口國以后,客戶以貨物質(zhì)量有問題要求供應商賠償.(產(chǎn)品為木制產(chǎn)品),說是有的產(chǎn)品有變形情況或破損。面對這樣的問題出口方該如何應對呢?
在國際貿(mào)易中,由于到外國去追索貨款或者要求賠償都比較是麻煩與昂貴,所以對賣家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在把貨物付運前,已經(jīng)把貨款全部收到。如果要生產(chǎn)的貨物,更加最好在買賣合約約定是更早做出付款的保證,通常是盡早開出信用證,以防止生產(chǎn)好的貨物買家如果違約不要貨,就會令賣方蒙受損失,即使這批貨是還沒有付運。
在這個案例中并沒有清楚表明貨款是不是已經(jīng)全部收到。根據(jù)付款方式的條文,照說是余下70%的貨款應在付運前已經(jīng)支付。所以如果出口方可能已經(jīng)是全部收到了貨款,那么現(xiàn)在面對的就是韓國買方的賠償要求了。這時,出口方不必心急并可以逸待勞,因為根據(jù)買賣合約的仲裁條文(如果有此條文),韓國買方要去真正采取法律行動恐怕還要花費不少與麻煩。如果賠償并不是大數(shù)目,韓國買方可能會不了了之。如果買賣合約沒有仲裁條文,就對我方的形勢會更好了。因為韓國買方會要到中國法院向賣方起訴(被告所在地法院),估計它會有憂慮與不敢輕舉妄動。
但如果還有70%甚至全部的貨款沒有收到,這表示韓國買方所提的賠償很可能是花招,作為借口不付貨款。這一來出口方就要心急并且盡快考慮采取法律行動。如果買賣合約中有一條仲裁條文,最好甚至是貿(mào)仲仲裁或者是地方仲裁機構(gòu)的仲裁條文,就應盡快去開始仲裁。這裁決書將來是可以在韓國根據(jù)1958年《紐約公約》執(zhí)行的。估計在中國大陸仲裁也不會是太昂貴。相反如果你買賣合約是一條倫敦或者香港仲裁條文,費用會是更昂貴,就必須要去平衡一下賣方到底被欠下的貨款是多少錢,然后看看劃不劃得來。例如貨款欠的是5,000至10,000美元不等,我們可能會把它當作壞賬當作是買一個教訓,以后的買賣合約要把付款方式的條文定得更有保障。通常如果你真的開始仲裁,韓國買方也會感受到壓力,大家也可能會作出合理的庭外和解。
至于爭議的本身,當然首先是要說明這個產(chǎn)品變形或者破損是什么原因造成。這是因為在付運前的生產(chǎn)有缺陷,作為賣家就難辭其咎。但如果是付運后所造成的破損,航次中的風險應該由買方來承擔。而買方會可去向貨物保險人要求賠償與可向船舶進行索賠,這是與賣方無關(guān)。如果貨物價值高,應該去及時向韓國買方提出要求去進行一個共同檢驗,以決定破損的原因。如果這票貨劃不來這樣做,也可以現(xiàn)在向韓國買方要求一份它的檢驗報告,畢竟韓國買方應該有采取這些行動,否則將來向賣方提出索賠怎樣去舉證呢?
現(xiàn)在談到最后一個問題就是更早前雙方有一個口頭協(xié)議去在貨物出廠前驗貨,并且說是驗了一半與韓國買方滿意。這里會產(chǎn)生什么影響還需要進一步的詳情與相關(guān)證據(jù),但粗略地說,口頭協(xié)議如果是說明了該檢查是最終與約束性(final and binding),韓國買方在事后的投訴就會站不住腳了。一般來說口頭不會答應得這么細,而且口頭協(xié)議很難證明,因為韓國買方正要向賣方索賠并提出法律行動,就不會承認曾作出過任何對它不利的口頭協(xié)議。這一來,恐怕還是一個禁止翻供(estoppel) 的問題。這就是不管口頭協(xié)議講什么,事實上韓國買方作出了對一半產(chǎn)品的出廠前檢驗應該是難以否認的事實。如果韓國買方是沒有提出過任何不滿的言論,就可以更大可能去說服仲裁庭或者法院是韓國買方對該一半的產(chǎn)品/貨物滿意。如果現(xiàn)在韓國買方所投訴的貨物變形與破損是針對整批貨,即它較早時檢查的一半產(chǎn)品也包括在內(nèi),我們就會可以爭辯禁止翻供了。但如果韓國買方現(xiàn)在投訴的貨物變形與破損只是小部分,這就存在它可以爭議說不一定是在它檢查的一半產(chǎn)品之內(nèi)。
無論怎樣,當出口面面臨因貨物品質(zhì)帶來的糾紛時一定需要冷靜應對,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保全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