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險費、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當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費用和運費,但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于發(fā)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賣方轉(zhuǎn)移至買方。然而,在CIF術語中賣方還必須為貨物在運輸中滅失或損壞的買方風險取得海上保險。因此,賣方須訂立保險合同,并支付保險費。但買方應注意,在CIF術語下賣方只需按最低責任的保險險別取得保險。如買方要得到更大責任保險險別的保障,他需與賣方明示地達成協(xié)議,或者自行安排額外保險。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
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和內(nèi)河運輸。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擬以越過船舷作為完成交貨,則應采用CIP術語。
(一)賣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在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或期間內(nèi),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xù),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負責租船或訂艙,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5)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負責提供商業(yè)發(fā)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常運輸單據(jù)。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jù)可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信息所替代。
(二)買方的主要義務
(1)負責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價款。
(2)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xù),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收取賣方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jù)。
(三)采用CIF術語時需注意的問題
(1)CIF合同屬“裝運合同”
在CIF術語下,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即完成了交貨義務。CIF以及其他C組術語(CFR、CIF、CIP)與FOB以及其他F組術語(FCA、FAS)完全一樣,賣方在裝運地完成交貨義務方面,其性質(zhì)是相同的,采用這些術語訂立的;買賣合同均屬“裝運合同”性質(zhì)。此類合同的賣方在按合同規(guī)定裝運地將貨物交付裝運后,對貨物可能發(fā)生的任何風險不再承擔責任。
(2)賣方租船或訂艙的責任
CIF合同的賣方為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裝運出口,必須負責自費辦理租船或訂艙。如果賣方不能及時租船或訂艙,而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裝船交貨,即構成違約,從而需承擔被買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損害賠償?shù)呢熑巍?/p>
(3)賣方辦理保險的責任
在CIF合同中,賣方是為了買方的利益辦理貨運保險的,因為此項保險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裝船后在運輸途中的風險。 最低保險金額應為合同規(guī)定的價款加10%(即按CIF的發(fā)票金額加10%),并以合同貨幣投保。有關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必須與貨物運輸相符合,并必須至遲自買方需負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時(即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對買方的保障生效。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
(4)卸貨費用的負擔
班輪運費包括裝運港的裝貨費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因此,如貨物系用班輪運輸,運費由CIF合同的賣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實際上由賣方負擔。如大宗貨物使用租船運輸,在裝運港的裝貨費用應由賣方支付,對于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其規(guī)定方法,可以在合同內(nèi)用文字具體訂明,也可采用CIF術語的變形來表示。
(5)單據(jù)買賣
CIF合同的賣方可通過向買方提交貨運單據(jù)(主要包括提單、保險單和商業(yè)發(fā)票)來完成其交貨義務。賣方提交單據(jù),可推定為交付貨物,即所謂“象征性交貨”(symbolic delivery)。而買方則必須憑上述符合合同要求的貨運單據(jù)支付價款。